叶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天河支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支行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4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允展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叶某的行为是构成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区分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叶某的主体身份,即叶某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属于公司、企业人员等非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六)规定的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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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45号判决书。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雄彪。
被告人:叶某(曾用名:叶某1),男,1962年9月20日出生,广东省梅县人,硕士研究生,原系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天河支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天河支行副行长、行长。因本案于2007年11月20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
辩护人:邓伟平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丽慧,广东金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锦霞;审判员:马健中易建明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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