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等信用卡诈骗案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终字第1836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子良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秦某、王某利用职务便利窃取本单位保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两行为人行为的定性问题。
审理过程中,围绕这一定性的问题,出现以下四种意见:(1)二人的行为应认定盗窃罪,理由是: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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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刑初字第883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8)二中刑终字第1836号裁定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佳。
被告人(上诉人):秦某,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原北京方胜理信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因本案于2007年7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万平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1976年3月2日出生,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07年7月1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淑琴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宗杰;人民陪审员:高素英孙敏。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洁;代理审判员:杨子良邱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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