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灵贸易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通灵公司

通灵公司

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刑二终字第001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敏辉 单位: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行为人向银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同时又骗取担保人的信任,以申请贷款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自己没有偿还贷款能力,而由担保人代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情况,对此究竟应当以何罪论处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案中,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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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7)开刑初字第090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通中刑二终字第0012号裁定书。
2.案由: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喜双庆。
被告单位:南通市通灵贸易公司(以下简称通灵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跃龙南路204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
诉讼代表人:吴某,男,通灵公司职工。
被告人(上诉人):陆某,男,1956年9月26日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汉族,原系通灵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案于2007年3月2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石金荣、蔡斌,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组织和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瑜;审判员:陈敏辉;代理审判员:施永华。
二审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烨;审判员:陈广宇;代理审判员:何忠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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