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故意杀人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终字第267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维平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性证据是四份证人证言,四份证言均证明李某在驾车撞人前为逆行,没有采取避险措施,并有加速的行为。但是李某自始至终都否认自己的行为是故意杀人,他承认自己撞人前为逆行,有加速的动作,同时他辩护称,自己让车加...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8)昌刑初字第32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终字第2677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官欣。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人,原中国医药总公司信息部职工。因本案于2007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李朝铭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丛华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纪士常;人民陪审员:唐元臣姚秀凤。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庆宏;代理审判员:吴海地王雪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7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9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