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法刑终字第5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小华 单位: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基本事实上的认定上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甚至是无过错?
首先,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故意和过失是两种不同的罪过形式,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具体内容不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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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08)津法刑初字第60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08)渝五中法刑终字第56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一审公诉机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平、代理检察员:丁象中。
二审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检察员:张红专。
被告人(上诉人)郑某,男,1950年12月8日出生,重庆市江津人,汉族,文盲,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5月28日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依法逮捕。
一审辩护人:刘伟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江海、罗华亮,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学峰;人民陪审员:赖培耀袁增富。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玲;代理审判员:马成楷吴宝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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