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某等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案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石刑初字第14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8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翠芬 单位: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1.本案的特点
本案的特点在于其发生在特定的地域。某为彝族自治县,属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当地彝族有“拖小姑娘”的风俗,其本意是未婚的年轻男女在互相中意的情况下,由男方拖拉,女方则半推半就的一种风俗。它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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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云南省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石刑初字第147号判决书。
2.案由:强制猥亵妇女、儿童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海龙、代理检察员:李霞。
被告人:毕某(又名毕某1),男,1989年6月8日出生,云南省某县人。彝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云南省某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普某,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云南省某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1,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云南省某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之父。
指定辩护人:边豫勇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1991年2月28日出生,云南省某县人。彝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5月20日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赵某1,系赵某之父。
指定辩护人:杨莎白云南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某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金平;审判员:葛力杨勤
6.审结时间:200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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