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绑架案
案由:
绑架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刑一终字第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宇 单位: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行为人李某绑架一案,对行为人李某犯绑架罪的定性均无争议,本案的焦点在于针对酌定从轻情节如何正确裁量刑罚。对于行为人李某具有的酌情从轻情节,一审认定行为人李某构成绑架罪但犯罪情节较轻予以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刑十年以下判处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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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06)屏山刑初字第57号判决书。
复核审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刑复字第280号裁定书。
重审判决书: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07)屏山刑初字第44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宜中刑一终字第1号裁定书。
2.案由:绑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阳敏、金学强。
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四川省屏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本案于2006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2007年10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刘明涛四川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复核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华;审判员:曹旭东余全禄。
复核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小玲;审判员:丁铁军袁均。
重审法院: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跃英;审判员:王某、向梅。
二审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钟权;审判员:何利李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1月13日。
复核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6日。
重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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