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盗窃案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平潭支行

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刑终字第25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晖 单位: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之处在于行为人的行为是盗窃还是侵占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的法定对象为保管物、遗忘物和埋藏物。遗忘物是物主本应携带因遗忘而未带走的财物,物主通常能够回忆起财物遗忘的具体处所,且遗忘物脱离物主的时间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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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08)岚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榕刑终字第254号裁定书。
2.案由:盗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镔。
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福建省平潭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农业银行平潭支行保安。因本案于2007年12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陈某1,系被告人父亲。
陈晔,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而增;人民陪审员:王孙兴陈小明。
二审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朝晖;审判员:黄东旭;代理审判员:杨淑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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