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某寻衅滋事案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莆刑终字第1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江永忠 单位: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一些事出有因、借题发挥的以暴力、胁迫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认定抢劫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往往争议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认为,(寻衅滋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08)秀刑初字第00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莆刑终字第110号判决书。
2.案由: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练爱民。
被告人(上诉人)游某,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江西省乐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因本案于2007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黄建新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永忠;审判员:徐立强杨昌君。
二审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织成员:审判长:郑章明;代理审判员:陈瑞龙林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