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08)鼎刑初字第9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7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潇婷 单位: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本案在定罪方面有两个关键点:
1.行为人有证采伐能否构成犯罪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破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国家禁止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对于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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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08)鼎刑初字第92号判决书。
2.案由: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秀峰。
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07年10月9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承旺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07年5月23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锋、冯鼎峰,福建民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僧名释某),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泰顺县人,原系福鼎市瑞云寺、连江县静室寺主持。因本案于2007年10月15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黄少雄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男,194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因本案于2007年5月23日被宁德市森林公安局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缪志远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费汉静;审判员:黄定良林洁
6.审结时间:2008年7月31日(经福鼎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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