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某贪污、受贿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金堂县赵镇十里社区三组

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8)金堂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9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顺强 单位: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村民小组的组长及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是否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范围。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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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08)金堂刑初字第77号判决书。
2.案由:贪污、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德光。
被告人:廖某,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金堂县赵镇十里社区三组副组长。因本案于200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4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肖万能、何泽礼,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艳;审判员:欧大兴艾筱姑
6.审结时间:20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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