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由:
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绍兴县陶堰镇张家岙村党支部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刑初字第8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伟良 单位: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本案公诉机关以犯罪人童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童某的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之所以对童某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认识,主要在于对童某是否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认识不一致。鉴于现实生活中村党支部书记利用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刑初字第820号判决书。
2.案由:受贿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院,检察员:金少华。
被告人:童某,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浙江省绍兴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绍兴县陶堰镇张家岙村党支部书记。因本案于2007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良;审判员:杨林;人民陪审员:沈保罗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6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