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东刑初字第390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支蕊娴。
被告人:宋某,男,1953年2月4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北京市易成市政建筑工程公司总工程师。因本案2008年1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张涓、李新成,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宗某,男,1945年9月20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北京市市政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退休干部,因本案于2007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卫永刚,北京市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晓琪;代理审判员:刘彩霞:人民陪审员:赵强。
二、审判情况
(一)诉辩主张
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被告人宋某于2006年先后3次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人事部组织的2005年度、2006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以及2006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专家及终审专家。在参加《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经北京市国家保密局鉴定,均系绝密级国家秘密)出题期间,违反《保密工作责任书》的有关规定,利用工作便利,擅自将试卷中的试题抄录在自己的授课教材上。被告人宋某明知上述试题属于国家秘密,仍泄露给被告人宗某。后二被告人于同年3月至4月、8月至10月,在北京市城建技术培训中心、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组织的建造师考前辅导班授课期间,将上述试题以举例或划重点的方式进行讲解,致使试题在考前被泄露。被告人宋某、宗某分别于2007年12月26日、27日被本院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提请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对被告人宋某、宗某判处刑罚,同时提出被告人宋某有自首情节。
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没有辩解。辩护人张涓、李新成认为,被告人宋某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且工作表现出色,曾给国家做出重大贡献,故提请法庭对被告人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但辩称自己事先并不知晓宋某是命题人且向学生授课的内容仅是知识点,而非考点。辩护人卫永刚提出:(1)在与宋某共同备课期间,宗某获知的仅是经宋某已作转化处理的信息,是教材中固有包含的知识点;(2)宗某不是国家秘密的知悉者和掌握者,故不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3)宗某仅是被动从宋某处得到命题信息,且其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4)宗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故被告人宗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二)事实和证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于2006年间,先后3次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人事部组织的2005年度、2006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2006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专家及终审专家,其利用参加《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出题工作的条件便利,违反保密协议,擅自将试题抄录在自己的授课教材上并泄露给被告人宗某。后二被告人于同年3月至4月、8月至10月间,在北京市城建技术培训中心、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组织的建造师考前辅导班上,以举例或勾画重点的方式讲解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的考试试题,致使试题在考前被泄露。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接举报并进行侦查工作后,于2007年12月26日、27日分别将被告人宋某、宗某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干部履历表、任免审批表、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身份证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宋某、宗某的身份情况。
2.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保密工作责任书》,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关于“一级建造师终审专家职责及其涉及试卷范围”的说明,“一级建造师试卷终审期间保密纪律”及“执业资格考试工作会议专家名单”,证实被告人宋某受人事部、建设部的聘请,担任2005年、2006年全国一级建造师、2006年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专家。在其参加考试命题工作过程中,从接触考试内容时起至试题公布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如辅导、培训、通信、写稿、接待等)向外暗示、泄露考试工作有关内容;不在公共场所或与相应考试工作无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讨论与试题、试卷有关的问题;未启用的试题、试卷,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属于国家绝密级事项。
3.北京市国家保密局出具的密级鉴定书,证实2005年度、2006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2006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市政公用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启用前均为绝密级国家秘密。
4.北京市城建技术培训中心出具的考前辅导班课程安排、学员登记表、记账凭证、教师授课酬金表、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培训部出具的课程表、登记表、课酬表,证实被告人宋某、宗某于2006年3月至4月,8月至10月进行“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并领取酬金的情况。
5.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举报材料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羁捕过程”,证实检察院根据举报并进行侦查工作,于2007年12月26日、27日分别抓获被告人宋某、宗某。
6.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宗某、宋某在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开设了考前培训班,授课费用是每人3000元。
7.证人史某、刘某、张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在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参加了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课的考前辅导班。辅导老师是宗某和宋某,老师先按章节讲课,后强调重点,并且让学员回去重点复习。老师讲的重点在考题中都有,特别是案例分析题。参加培训班的有100多人。考试前,张某还参加了由北京易成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考前辅导,宋某主讲,讲课内容和培训班上的内容一样。
8.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北京城建技术培训中心开设了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的考前培训,宗某和宋某作为授课老师,参加了2006年4月、11月一级建造师、9月二级建造师专业考试市政专业的授课。每次授课费用都是4500元。
9.证人刘某1、石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3月,二人在北京城建技术培训中心参加了2006年全国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专业的考前辅导,授课老师是宋某、宗某。老师先按章节讲,后强调了重点,并让把重点划在书上,称该重点可能涉及选择题或案例分析题。参加培训的有100多人。考试试题对应的知识点老师都讲过。
10.证人林某、孙某、董某的证言,证实三人于2006年10月,在北京城建技术培训中心参加了2006年度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考试辅导班,辅导老师是宗某、宋某,宗某先逐章讲,反复强调了重点,其中重点内容将3种题型涵盖,宋某主要讲案例题,并把答案标在教科书上。学员们都在书上对重点进行了标注。拿到考试试卷,发现考题全都是老师讲的重点。
11.证人马某、王某、唐某的证言,证实三人于2006年7、8月,在北京城建技术培训中心参加了2006年二级建造师市政公用专业的考试辅导班,授课老师是宗某和宋某。老师先串讲,后把重点划出来,强调重点可能出选择题或案例题。考完试后,感觉老师讲的重点在考题里都有。当时参加辅导班的有100多人。
12.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宗某处扣押《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考试辅导》共3册及人民币2万元。
13.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考试试卷、备用试卷与被告人宋某、宗某教材上划定辅导重点、与参加考前培训的学员张某、刘某、孙某、林某、唐某、董某等人教材上划定辅导重点的比较及情况说明,证实考试试卷与被告人宋某、宗某及学员划定的重点内容高度一致。
14.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证实宋某作为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参加了3次命题工作。在审题和改题过程中,宋某将考试题目通过记忆和写在手上的方法记录下来,后标注在考试用书上。出题完毕后,宗某与宋某电话联系,称与北京城建培训中心约好了讲课安排。在宗某获悉宋某参加试题命题工作之后,宋某把整理的讲课提纲及划好考试题的考试用书给了宗某,宗照着标志进行了勾画。在培训班上,宋先进行串讲,后把自己负责讲解的章节中涉及的考题以划重点及举例的方式向学员进行了讲解。此外,宋某与宗某还在劳动保障学院及其他学校进行了类似考前辅导。北京城建技术培训中心每次支付酬金是4500元,劳动保障学院每次支付酬金3000元。
15.被告人宗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2月,宗某和宋某在备课时,宋某称其参加了2005年度一级建造师市政公用专业的出题工作,并把考题带出来划在考试用书上。宗某便把前者划的考题、重点划在自己的教材上,作了标记。后宗某与宋某在北京城建培训中心、北京劳动保障学院进行授课。宗某先按章节串讲,把重点给学生划出来后,强调了重点在考试中可能要出现。从宋某那里获得的考题都给学生讲了。同年9、10月,宋某称其又参加了2006年度一、二级建造师市政专业的出题并把考题划在书上,后宗再次将重点进行了勾画。宋某称勾画的是出题时接触到的考题,但是否为最终的考题宗某并不知道。
经质证,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张涓、李新成,被告人宗某对证据的主要内容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宗某的辩护人卫永刚对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出具的教材比较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宗某有泄露试题的行为。
本院认为,该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且与证人证言、被告人宋某的供述等证据的主要内容相互印证,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对被告人及辩护人不持异议的其他证据亦予确认。
(三)判案理由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某、宗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严重,已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针对宋某自首情节辩护意见,经查:司法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并经侦查工作,已确认被告人宋某作为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专家、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了考前辅导与授课,随后查获被告人宋某。宋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辩护人张涓、李新成关于此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宗某在明知宋某担任了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的前提下,仍对属于国家秘密的考试题目及重点进行划定,并在考前辅导班上进行讲解,其主观方面及客观行为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宗某本人所作辩解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同种罪行,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处理”,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结合宗某所犯罪行、犯罪情节,认罪态度,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将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
(四)定案结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宋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被告人宗某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3.追缴被告人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6500元,予以没收;扣押被告人宗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6500元,予以没收;扣押的人民币3500元发还被告人宗某。
三、解说
近年来,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层出不穷,针对广大考生的辅导班为了获取商业利润,大多聘请所谓的“命题专家”作为授课教师以吸引考生。于是各种“猜题押宝”、“考前冲刺”的不良现象也就愈演愈烈。一些专家、学者恰恰利用命题参与资格,为了谋取非法的利益铤而走险,不但触犯了刑律,更是对公平竞争的人才选拔机制的极大破坏。本案即为典型。
行为人宋某先后3次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人事部组织的2005年度、2006年度全国一级建造师、2006年度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命题专家及终审专家。其为获取经济利益,利用参加《市政公用工程管理与实务》试卷出题工作的条件便利,违反保密协议,擅自抄录试题在自己的授课教材上并泄露给被告人宗某。后二行为人在北京市城建技术培训中心、北京劳动保障职业学院组织的建造师考前辅导班上,致使试题在考前被泄露,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对于宋某的行为并无疑议。对于宗某及其律师所持的无罪辩护意见,由于宗某与宋某之间存在默契合作,且二人不仅于2006年2月合作授课,将试题泄露,更于2006年9月、10月再次合作,利用辅导班授课机会将试题泄露,牟取经济利益。故宗某对该犯罪行为是明知且积极配合的,故其对自己不知情的辩护理由无法成立,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正确。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朱锡平)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449 - 45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