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侵占案 变更指控罪名
案由:
信用卡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终字第1550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5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冯哲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为曹某的行为应构成侵占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的定性意见亦是准确的。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为信用卡诈骗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应认定为侵占罪,但根据刑法规定侵占案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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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7)大刑初字第831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终字第1550号裁定书。
2.案由:信用卡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史金涛。
被告人(上诉人):曹某,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河北省海兴县人,汉族,农民。因本案于2006年11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宁伟、王占勇,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秦亚梅;人民陪审员:肖冬霞武全禄。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之愉;代理审判员:冯哲关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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