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故意伤害案 审判范围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初字第306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奕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书仅指控张某持水泥块打击杨某1头部,未指控张某踢踹杨某1胸腹部,而踢踹胸腹部是导致杨某1呕吐后食物返流堵塞呼吸道的直接原因,同案人王某1、康某、张某1、张某2、证人侯某均证实张某参与踹杨某1,起诉书遗漏了张某的重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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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刑初字第3062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代理检察员:李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系本案被害人杨某1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系本案被害人杨某1之父。
上述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周某,系杨某、王某之朋友。
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4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董瑞富北京市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1989年4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12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兼诉讼代理人:李西涛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燕;代理审判员:王奕;人民陪审员:洪晓达
6.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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