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 无被告人供述、回避、公诉与自诉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昌县青山物流公司

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

新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

新昌县华氏贸易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刑终字第20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林海 单位: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1.没有被告人供述而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仍可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犯罪人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但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唐某均拒不承认其犯罪事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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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08)嵊刑初字第272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绍中刑终字第208号裁定书。
2.案由: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嵊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科萍。
被告人(上诉人):金某(绰号“三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浙江省新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新昌县青山物流公司员工。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5月16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陈国仁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唐某,男,1964年7月8日出生,浙江省新昌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新昌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大队长。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李旺荣、邓鸣,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徐某(绰号“老某”),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浙江省新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王大奎浙江元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浙江省新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新昌县华氏贸易有限公司职员。因本案于2007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梁某(绰号“强某”),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浙江省新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7日被新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7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学忠;人民陪审员:俞申岩袁仲春。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凯;代理审判员:姚一鸣袁建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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