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张某1、张某2抢劫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下落不明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2008)二中刑终字第164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4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菲 单位: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和关注:
第一,被害人被打入海中,下落不明,由于被害人生死未卜,所以此时被害人的家属没有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赔偿的资格,也就是说此时被害人的家属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不适格,因此必须要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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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7)塘刑初字第549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2008)二中刑终字第164号裁定书。
2.案由:抢劫案。
3.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玉杰。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3(系被害人之妻),女,1966年4月17日出生,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汉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系被害人之母),女,1944年12月5日出生,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汉族。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系被害人之女),女,1993年11月7日出生,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汉族。
法定代理人:张某3,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之母。
被告人(上诉人):张某(曾用名张某4),男,1980年12月6日出生,山东省无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渔民。因本案于200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刘玉海天津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1,男,1975年7月2日出生,山东省无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渔民。因本案于2007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2,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山东省无棣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渔民。因本案于200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琚;代理审判员:张健李瑞鸿。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金祥;审判员:王殿君;代理审判员:韩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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