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与被告李某、被告郑某、第三人田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二被告反诉、第三人单独起诉案 善意第三人、恶意串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7)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4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素青 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手房交易市场的违约情况与房地产价格的走势密切相关。当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时,卖方违约率就会上升;当房地产价格快速下滑时,买方违约的情况就会增加。本案的特点在于,卖方出售的是其所有的绿本房产证的房屋,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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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7)深南法民三初字第997号。
2.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喻某,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作辉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郑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住深圳市南山区。
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田某,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苏坚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谭素青;人民陪审员:刘廷东林竞华
6.审结时间:200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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