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等人诉上海恒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相邻关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2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海燕 单位: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以被告在房产开发过程中对原告房屋造成损害,影响日照、采光、通风为由,要求被告进行修复并赔偿房屋贬值损失,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随着物权法的出台,近年来房地产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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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7)闸民三(民)初字第77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8号。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被上诉人):钱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钱某1,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丁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孙某1,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郝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郝某1,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1,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申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苏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苏某1,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被上诉人):汪某,男,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
原告(被上诉人郝某户)共同委托代理人:耿战军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上海恒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老沪太路。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许剑菁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建平上海市沪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堡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堡华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常德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振裕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叶某,上海岩土工程勘测设计院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强劲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吉高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利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海燕;代理审判员:赵淳;人民陪审员:金松。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薇薇;代理审判员:李媛彭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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