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卢某等财产权属纠纷案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案由:
船舶权属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饶中民一终字第2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3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彬 单位: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是否对历史上曾经一直使用的争执楼梯享有共有权。对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房产与卢某、程某的房产共用一个楼梯通道,是从两栋大楼建造时起即历史上就形成的,该楼梯事实上应当属于业主共有,房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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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2008)德民一初字第242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饶中民一终字第281号。
2.案由:财产权属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鹤江西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卢某,男,汉族,现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被上诉人):程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卢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席新波江西立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汪有昌。
二审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雅莉;审判员:聂晓红付惠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4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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