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等诉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吕厝社区居民委员会集体成员征地补偿款分配案 征地补款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276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为山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原告能否参与吕厝居委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二是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1.原告能否参与吕厝居委会的征地补偿款分配?
农村土地被征收之后的土地补偿款,在性质上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因此土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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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9)同民初字第165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2764号。
2.案由:集体成员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吕某,女,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原告(上诉人):吕某1,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吕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吕某3,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吕某2、吕某3之法定代表人:吕某4,男,汉族,住址同上。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旭东福建厦门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吕厝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吕厝居委会),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吕厝社区。
法定代表人:吕某5,该居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陶京铭福建厦门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陈为山。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光辉;审判员:周锋;代理审判员:许莹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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