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名誉权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76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佳洁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中心发布的第二十五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2010年搜索引擎的使用率比2009年增长5.3个百分点,用户规模达2.8亿人,网民中的使用率达到73.3%。可见,搜索引擎作为便于网络...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民初字第2791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7680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金德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管业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湘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庭伟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争争;人民陪审员:吴啸江程保荣。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代理审判员:高海鹏何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