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名誉权案 信用侵害的责任承担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宣城裕安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宣城裕安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法律与合规部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银行卡部

文书字号: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一初字第17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1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陈真炎 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银行征集的信息,本身只是一种客观记录,并不具有权利意义,但是因为涉及公民的名誉权,故对该信息的使用需要给予规范。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8月18日推出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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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09)宣某1一初字第1752号。
2.案由: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汉族,宣城裕安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代理人:许某,男,汉族,宣城裕安申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安徽省宣城市区。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负责人:董某,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法律与合规部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某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银行卡部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庆明;审判员:骆玉生;人民陪审员:陈益民
6.审结时间:20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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