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诉美国国际纤维素公司、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姓名权和名誉权案 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的认定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美华东方建材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0078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梁小立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姓名权与名誉权分别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公民有决定、使用或改变自己的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的权利;有享有名誉权并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作为涉及人身的两项法定权利,相关侵权行为有可能出现在任何民事行为当中,如广告、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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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00782号。
2.案由:姓名权与名誉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傅某,女,北京美华东方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华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刘晓飞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林林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国际纤维素公司(以下简称纤维素公司),住所地:美国得克萨斯州休斯敦市罗宾大街12315号。
法定代表人:S,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熊某,男,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被告: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达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1号院。
法定代表人:穆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女,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代理人:邹某,男,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晓霞;代理审判员:冷玉张岚岚
6.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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