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刘某、赵某1姓名权案 姓名权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蓟县渔阳镇法律服务所

(蓟县)法都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09)蓟民初字第169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德义 单位: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1.关于登报道歉的问题。
笔者认为,姓名权客体不但包括权利人的姓名,也包括由此衍生的身份信息,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否则即为侵犯姓名权的行为。二被告当庭承认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并口头赔礼道歉,天津市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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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09)蓟民初字第1694号。
2.案由:姓名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汉族,天津市蓟县人,现在西班牙务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住河北省玉田县,系赵某岳父。
委托代理人:陈华,蓟县渔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曾用名刘某),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委托代理人:高长江,(蓟县)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1,男,汉族,住天津市蓟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德义;代理审判员:赵全胜李爱冰
6.审结时间:2009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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