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冯某悬赏广告案 悬赏广告
案由:
悬赏广告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420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何顺斌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悬赏广告中所约定的金钱给付,悬赏方是否需要兑现承诺给付特定行为人一定的金钱?对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目前,学理上对悬赏广告的性质主要有“单独行为说”和“契约说”两种观点。“契约说”认为,悬赏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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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09)青羊民初字第271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成民终字第4207号。
2.案由:悬赏广告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被上诉人):冯某,男,汉族,暂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冉军四川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丽萍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何顺斌。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苟文山;代理审判员:杨晓龙黄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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