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百汇公司外汇买卖委托合同纠纷案 无效合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商)终字第3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晨旻 单位: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百汇公司为境外机构,张某作为中国境内公民,其委托境外机构买卖外汇的行为违反了中国现行外汇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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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五(商)初字第17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沪高民四(商)终字第34号。
2.案由:外汇买卖委托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倪永明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百汇公司(BACERA CORPORATION),住所地:100E.Huntington Drive,USA。
委托代理人:戴建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席春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素华;代理审判员:胡震远陆凤玉。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川;审判员:孙辰旻范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3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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