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上海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等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案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案由: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7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0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正新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三:(1)原、被告之间的航空旅客运输合同是否有效成立;(2)案外人退票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被告东方航空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否承担相应责任;(3)原告订立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背谨慎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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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民一(民)初字第1063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3175号。
2.案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游闽键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航空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公司员工,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银桥科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桥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汉族,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正新;代理审判员:顾惠群;人民陪审员:季叶芳。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珏;审判员:岑佳欣;代理审判员:潘春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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