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储蓄合同案 储蓄合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

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

文书字号: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德 单位: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1.本案是否应适用“先刑后民”?
关于是否必须待刑事案件侦破并审理后才审理本案民事纠纷,或是否应将本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曾出现不同的意见。民刑交叉案件是否必须“先刑后民”?“先刑后民”是一种在审判实践中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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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09)城法民初字第1206号。
2.案由:储蓄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
委托代理人:莫小信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锡庭广东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连江支行(以下简称连江支行)。
负责人:杨某,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郭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德;审判员:邱劲刚唐权锋
6.审结时间:200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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