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储蓄合同案 储蓄合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

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

文书字号: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中民终字第27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自动取款机的广泛使用为我们带来了快捷、高效的生活方式,同时也给经济诈骗者带来契机。如何规范银行与储户在存、取款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立法及司法实务中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1.自动取款机是储户与银行之间交互存、取款关系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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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09)大民二初字第146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中民终字第277号。
2.案由:储蓄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毛某,男,汉族,住云南省大理市。
委托代理人:韩炳辉云南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
负责人:杨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涛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大理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分行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冯晓丽。
二审法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赛珠:审判员:黄祖林黄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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