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刘某诉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 海上污染损害赔偿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立人律师事务所

立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四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耿小宁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因海上石油开采引起的养殖物损害赔偿纠纷。此类案件随着沿海滩涂石油开采活动的日益频繁、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加强而呈上升之势。本案同时也是天津海事法院所审理的首起因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导致承担不利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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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海事法院(2007)津海法事初字第2641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津高民四终字第7号。
2.案由:海上开采石油污染养殖物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二审):方国庆,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徐富斌,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滦南县。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鹏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骏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科麦奇中国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麦奇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负责人:方某(R),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玉玺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霍红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立群;审判员:王祝年;代理审判员:陈建鹏。
二审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雪春;审判员:张士舜耿小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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