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诉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损害赔偿案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
案由:
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绍兴县孙端法律服务所

绍兴县孙端法律服务所

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民终字第4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4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国鑫 单位: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在交管部门已经认定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况下,路达工程公司应否赔偿其所受的损失。在此,笔者将对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的性质作出分析:
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间因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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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某初字第18号。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绍某终字第431号。
2.案由: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原告(被上诉人):秦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鹏翔,绍兴县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成彭寿,绍兴县孙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路达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
法定代表人:戴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捷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周国鑫。
二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单卫东;审判员:楼晓东;代理审判员:王安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2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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