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等诉陆某5其他特殊侵权案 其他特殊侵权、善良风俗
案由:
水污染侵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9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1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马寄锦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同,决定了裁判被公众接受及奉行的程度,体现了法院工作的社会价值。社会认同度反映的是公众内心确认的善恶、是非的基本准则。严格适用法律不等于社会认同度高,因为制约人们社会生活的并不仅仅是法律,还有民俗习惯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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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2008)北民一初字第902号。
2.案由:其他特殊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薛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原告:陆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原告:陆某1,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原告:陆某2,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原告:陆某3,男,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
原告:陆某4,女,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
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邵祥华江苏无锡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某5,女,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海燕江苏无锡太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寄锦;审判员:吴钢克陈宝萍
6.审结时间:200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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