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郑某诉赖某1、赖某2、赖某3抚养案 抚养权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09)金鮀民初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泽葵 单位: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1.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原告因此提出归还孩子直接抚养,依法可予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该条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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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09)金鮀民初字第47号。
2.案由:抚养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赖某,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反诉被告):郑某,女,汉族,住址同上。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庄卫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广东省司法警察学校汕头分教处教师。
被告(反诉原告):赖某1,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反诉原告):赖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反诉原告):赖某3,女,汉族,住址同上。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曼生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娜广东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泽葵;审判员:冯增平;人民陪审员:刘正祥
6.审结时间:200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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