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诉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抚养关系变更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少民终字第1267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8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艾明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夫妻离婚后,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或承诺)的可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情况出现时,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首先,本案中,刘某书面承诺若未在两年期限内将双方儿子的户口落户到北京,自愿交出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给屈某。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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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737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少民终字第12678号。
2.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屈某,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男,汉族,住址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何蕾。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艾明;代理审判员:邢述华张春燕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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