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确认劳动关系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建筑材料公司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益丰公司人力资源部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五终字第11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4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璐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大四毕业生可否作为普通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普遍观点认为大四毕业生系在校学生,其不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而且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亦没有将在校学生纳入参保范围,这似乎证明了在校学生均不属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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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08)白民一初字第111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宁民五终字第115号。
2.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男,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郭某1,男,南京市××建筑材料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顾某,男,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告(上诉人):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汉中路。
法定代表人:高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文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益丰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王璐。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夏雷;代理审判员:郝立春王熠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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