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某诉厦门金鹏人造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对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35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柯凉水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的劳动关系也逐步实现了市场化。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成了社会生活中频繁发生的现象。相应地,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案件在劳动纠纷案件中占了很大比例,其中最常见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付经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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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9)同民初字第1689号。
二审调解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厦民终字第3579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庄某,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黄建伟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志杰福建厦门理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金鹏人造花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城南工业区霞煌路。
法定代表人:戴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琳冰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丽键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柯凉水;审判员:王敏陈水平。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承茂;代理审判员:李向阳张南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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