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某诉广西南宁新原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案 退休职工返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市民抗再字第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庞丽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关键在于退休职工返聘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定性。
退休制度是职工在因年老或病残丧失劳动能力时,离开原来的劳动岗位,并能从国家或企业获得一定物质保障的一种劳动保障制度。退休制度是一种由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构建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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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06)兴民一初字第540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一终字第924号。
再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市民抗再字第32号。
2.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申诉人):饶某,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广西南宁新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源华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卫东万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李宁明。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邱伟英;审判员:农虹菲;代理审判员:石金前。
再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显革;审判员:张黎;代理审判员:庞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9月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7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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