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吴某经济性裁员案 解除劳动合同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887号至49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2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陆菁 单位: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案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批经济性裁员案件之一。该案的审理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实质及程序要求进行了具体细化,为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经济性裁员是市场经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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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9)浦民一(民)初字第7942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4XX7号至4902号。
2.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威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T,亚洲区行政总裁。
委托代理人:沈骏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亚娜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男,汉族,原威某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勇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陆菁;人民陪审员:梁爱萍芮萍。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平;代理审判员:顾恩廉郑东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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