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天津甫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劳动争议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14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0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许洪霞 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自被告天津甫发食品有限公司通知与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双方实际发生意思表示冲突,争议已经发生,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其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原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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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09)丽民初字第1188号。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一终字第1450号。
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汉族,现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甫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耕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市肉类联合加工厂,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文某,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刘耕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审判员:许洪霞。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伟明;审判员:王广利哈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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