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儒鼎时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程某法律服务合同案 滥用撤诉权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央电视台新闻部

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1379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09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胡昌明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案件中儒鼎公司对与程某之间建立法律服务合同关系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任,对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清晰、说理翔实。但是,本案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儒鼎公司曾要求撤诉,一审法院裁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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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1261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1126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13791号。
2.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儒鼎时代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儒鼎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
法定代表人:袁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程某,男,汉族,中央电视台新闻部录音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徐政北京市正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赵世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蔚林;代理审判员:薛妍曹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5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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