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诉讼当事人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文书字号: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9)甬镇民初字10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9年11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谢朝宏 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的地位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讨论的热点。对于保险公司能否作为被告的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基本已达成共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受害人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将两者列为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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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学号: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09)甬镇民初字1039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颜某,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
委托代理人:胡海水,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
代表人:姚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职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人员:代理审判员:谢朝宏
6.审结时间:20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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