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超慧实业有限公司不服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口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坚平律师事务所

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口分局

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口分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行终字第1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3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孙文 单位: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在本案的处理中就起诉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存在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本案原告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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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0)京行初字第7号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镇行终字第1号裁定书。
2.案由:工商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超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玉江苏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口分局,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仙鹤巷4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口分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金某,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京口分局科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明;代理审判员:孙文;人民陪审员:李知文。
二审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从国;审判员:曹英;代理审判员:肖雄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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