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铁厂等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北京中钢天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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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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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行终字第28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0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锟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查明事实部分中对证据所证明事实的表述上,一、二审法院存在一定差别,相对于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在文字表述上显得更为准确、谨慎。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对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代理人权限的认定。
市工商局认为其对天津铁厂等六原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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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行初字第00086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行终字第2804号判决书。
2.案由: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天津铁厂,原北京中钢天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河北省涉县更乐。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厂厂长。
原告(上诉人):王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原北京中钢天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上诉人):郭某,男,1960年出生,汉族,原北京中钢天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原北京中钢天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上诉人):胡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原北京中钢天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上诉人):邓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原北京中钢天铁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述六原告(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党志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六原告(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韦庆岳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军红;人民陪审员:刘玉华闫洪。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审判员:乔军;代理审判员:龙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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