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扬 厦门)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法制局

厦门市法制局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行终字第4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7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伏发 单位: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是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其在劳动关系纠纷处理期间是否中断?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有不同认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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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行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闽行终字第42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认定行政复议。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铭扬(厦门)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扬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202号广房。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霖清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厦门市法制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林某,厦门市法制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孔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代理人:李小军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琼弘;审判员:纪赐进陈穆峰。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爱钦;代理审判员:史寅超许秀珍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6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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