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不服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连云港分公司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连行终字第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方愚 单位: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原告在行政程序及诉讼程序中分别提交证明内容不一致的证据并就此提出不同的抗辩理由如何处理
(1)原告在诉讼程序中新提交的证据原则上不影响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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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0)新行初字第3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连行终字第71号判决书。
2.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香某小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陆某,连云港分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朝阳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夏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刘某,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王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汤茂忠;审判员:李素平;代理审判员:吴倩倩。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愚;审判员:王学明苏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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