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不服昭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处理决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法律事务中心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贺行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3月1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黎传杰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主要有三个问题需要说明: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实施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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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2009)昭行初字第21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贺行终字第11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劳动行政处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何某,女,1943年出生,住昭平县。
原告(上诉人):黄某,女,1945年出生,住昭平县。
原告(上诉人):廖某,男,1957年出生,住昭平县。
原告(上诉人):周某,女,1956年出生,住昭平县。
原告(上诉人):陆某,女,1943年出生,住昭平县。
原告(上诉人):何某1,男,1960年出生,住昭平县。
原告(上诉人):龚某,女,1947年出生,住昭平县。
原告(上诉人):梁某,女,1953年出生,住昭平县。
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均汉,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昭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昭平县劳动局)。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某,该公司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林;审判员:雷启忠陆斌武。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群芳;代理审判员:黎传杰宁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12月2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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