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威远信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

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

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

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0)博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8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加强 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认定所依据的基本行政法规。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各种情形。其中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伤害多数是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害,即受伤害者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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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0)博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淄博威远信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镇河南东村。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纪洪山东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博山区峨嵋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科长,住淄博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淄博市博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医疗保险科科员,住淄博市。
第三人:赵某,男,195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博山区,系死者赵某1之父。
委托代理人:盖磊山东博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加强;审判员:栾贻山;人民陪审员:刘铨
6.审结时间:20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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