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重新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案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仙游县公共交通公司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莆行终字第12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良回 单位: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是:已被批准退休并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能否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
本案涉及原告此前提起的另一行政诉讼。原告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社厅函[2002]3X3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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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2010)仙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莆行终字第12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重新计算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195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
被告(被上诉人):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仙游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副主任。
第三人:福建省仙游县公共交通公司,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后坑。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1,仙游县公共交通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良回;审判员:赵建晃王秀勇。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完育;审判员:陈金发;代理审判员:刘开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0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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