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盗窃案件及人员记录行为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

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行终字第3711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11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美红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具有探讨价值的首要法律问题是本案当中被诉行为的可诉性,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则是对本案被诉行为的性质做一精准分析。
该记录行为是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作出的,已不属于刑事司法行为的范畴。从表面上看,本案当中的信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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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行初字第00222号行政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行终字第3711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盗窃案件及人员记录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1979年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卫新北京市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金某,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民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进;人民陪审员:王全有涂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君慧;代理审判员:汪明于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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